友发集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法律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鼓励方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盈余0.15元,不进行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加利润分配,实践每股派息额为0.1455元。依据派息调整办法P=P0-V,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4.76元。
公司已实行必要同意和授权程序,2022年9月13日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相关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处理具体事宜。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过行权条件成果及刊出部分股票期权的方案。2025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过行权价格调整方案。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调整契合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规则,公司需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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